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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时代,你还在搞“公司+农户”吗?

    信息发布者:青叶株
    2018-03-04 10:27:53    来源:半农学院 互联网农业   转载

    日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金融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扶持措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近年来发端于安徽、江西等地的农业产业新模式,是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用服务和收益联成一体的产业新形态。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新形势下农户分享农业产业发展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联合体与“公司+农户”有何不同,如何运转?如何推动其创新发展? 

    ◉ “1+1+1>3”的聚变效应

    传统合作模式中,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间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治理成本。企业与农户之间,“订单式”商品合约与“承租式”要素合约,均存在严重投机风险。企业未形成专用性投资时,易在市场低迷时毁约退出;形成专用性投资时,则易受农户“要挟”并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基于资源共享和规避风险自发组建的合作社,既要协调各农户利益诉求,也要化解农地规模小的衍生问题,致使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合作绩效有限。

    通过参与联合体,龙头企业获得可靠原料来源、农民合作社获得稳定服务对象、家庭农场收入得到保障,实现了1+1+1>3的聚变效应。

    众多农业主体应如何联合?

    众多农业主体应如何联合?农业部经管总站站长王乐君认为,要利益共享专注各自所长。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与家庭农场相比,龙头企业管理层级多,生产监督成本较高,不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优势明显,农业企业以优于市场价负责农产品收购,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制定农业生产标准;与龙头企业相比,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互助性服务组织,在组织农民生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在产中服务环节可以形成规模优势,通过开展技术指导,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家庭农场拥有土地、劳动力,按标准做好适度规模的农作物种植。

    利益方面,企业通过减少农产品采购环节及加工增值提高效益,通过规模采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获取差额利润;家庭农场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成本增加收入;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产品,龙头企业按照销售数量给予相应的提成;龙头企业在向合作社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过程中,让利一部分给合作社。服务类合作社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联合体的家庭农场提供农机、农技等服务,依靠规模服务获取相应利润。

    “联合体成立以来,大家按照章程各司其职,共同发展。”蔡阳厚表示,通过建立联合体,有效推进了生产基地建设。目前,优质稻种植面积达18万亩,比联合体成立前提高了55%。加入联合体的农户户均增收2000至2500元,效益提高30%以上。江西省余江县全辉粮食加工厂曾面临关门的困境,在加入联合体后,获得了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的指导服务,并与集团签订了高于市场价5%的加工订单,迅速盘活了资金,购置了精米加工设备,从原来寸步难行的小米厂,变成拥有年加工1万吨精米能力的现代工厂。

    如何突破合作关系脆弱?

    联合体产生前,已有“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松散型的组织形式。但这些组织形式未建立紧密联结机制和兼容约束机制,合作关系较脆弱。怎么办?要素融通实现瓶颈突破!

    市场行情低落时,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农户违约行为常发生。在传统农业产业链联结形式中,农户实力弱、分散,缺乏共同应对企业的机制,易“边缘化”,不易达成一致行动。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集中力量对接企业、衔接市场。但大多数农民合作社为大户(企业)领办,与农户的利益不对等,在缺乏监督运营机制情况下,规范性水平不高,带动能力不如预期。培育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规范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联结关系,利于构建完整高效的农业产业链,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突破点。

    联合体将市场信息经由龙头企业判别转化为生产决策,沿产业链反向传导至生产环节,同处产业链上下游的主体实现信用共享、风险内控,降低了资本导入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将联合体降本增效的整体增值收益合理回馈主体,实现多元主体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极大调动了各主体融合发展的积极性。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施的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是全国最早探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地区。据宿州市农委主任张金海介绍,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中,发现单一主体“单打独斗”存在诸多困难。龙头企业需要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保障质量安全,虽然建立了订单基地,但有时合同难以履约、质量也难以保证;家庭农场存在技术、资金、市场等问题,开展标准化、品牌化生产难度较大,在产品销售上处于弱势地位;合作社缺少稳定的服务对象,需要东奔西跑找活干,效益也难以保证。于是,联合体从无到有发展起来。目前,全市联合体共230家,覆盖了粮食、畜禽、果蔬等主导产业,年产值超过200亿元。

    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认为,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他表示,当今市场的竞争已不是单个主体的竞争,而是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在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从最初的发展订单农业、指导农户种养,到自己建设基地、保障原料供应,但受农业生产监督成本较高的制约,难以快速扩大规模。发展联合体,能够让家庭农场从事生产、农民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专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从而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如何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

    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要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主要是做好扶持引导,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建立多元主体分工协作机制。

    (1)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2)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3)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鼓励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

    (二)健全多类资源要素共享机制。

    (1)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引导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

    (3)促进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4)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5)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三)完善多种形式利益共享机制。

    (1)提升产业链价值。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推动科技、人文等要素融入农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体验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

    (2)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

    (3)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

    (4)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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